教育部「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掛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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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教育部100/11/4臺陸字第1000201861號函,主旨關於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掛名事,補充規定如說明,敬請依說明四(附件)規定辦理。 說明: 一、 教育部本(100)年9月8日臺陸字第1000164032號函所稱「掛名『China』或『Taiwan,China』,一概不承認,˙˙˙。」乙節,係指國內學者於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有關作者之國家名稱,未遵照一般國際規範,逕以不符合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 二、 學者若發現所投稿件之國家名稱遭擅自修改,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該期刊更正。 三、 各校應建立類此事件之處理機制及流程並進行宣導,相關處理原則參考外交部及國科會相關函示辦理,未依前述處理原則積極處理者,則視個案情況作為教育部督導校務及相關計畫補助參採之重要考量。 四、 檢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9年11月9日臺會綜一字第0990081366號及本年1月28日臺會綜一字第1000006234號函、外交部98年7月7日外北美一字第09801097370號及本年1月24日外民一字第09901266760號函影本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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