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行政院衛生署「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及第4項「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之規定,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函文及相法規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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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6點第3項及第4項「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之規定,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函文及相法規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