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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國科會約用專任助理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依主管機關公告費率計算

 

 

執行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約用專任助理人員,有關雇主應負擔勞保(含就業保險)及健保費用,請自行依主管機關公告費率計算乙案,請依文辦理。

一、     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專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執行機構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同注事項第六點規定,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由執行機構依勞工保險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     另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一)、1、(4)點規定,研究人力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下調整

三、     綜上,機構應依自行訂定之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標準,參照勞工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投保薪資級距計算保險費用,核實報支。

四、     機構自訂工作酬金標準如較國科會補助金額為高或當勞、健保主管機關調整費率致增加費用,請依上開補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於畫原核定總經費項下調整勻支或流用,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雇主應負擔勞保(含就業保險)及健保費用參考表,自101年起不再公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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