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國科會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補助合約書」
轉國科會修正「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並自101年11月15日生效,請參考。
一、旨揭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將合作企業配合款由30%調減為20%。(修正第16點)
2.研發成果歸屬部分,刪除但書所定「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者」始得議定之限制。(修正第20點)
(二) 修正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購監督管理辦法」業經國科會於101年5月7日以臺會企字第1010027188A號令修正名稱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配合修正補助合約書。
二、目前執行中之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期程如屬多年期計畫(先導型至少2年、開發型至多3年),其預核次年以後之產學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三、修正後「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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