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教育部公告103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
轉教育部公告103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
| 說 | 明: | ||||
| 一、 | 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 ||||
| 二、 | 人體研究法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本部爰依該法規定辦理查核相關事宜,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應依該法第5條規定,由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擬定計畫,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 ||||
| 三、 | 旨揭公告另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電子布告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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