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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教育部函擬邀請國外學者來臺短期研究涉及人體或人類研究時,應依我國人體研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轉教育部函有關學校執行相關計畫擬邀請國外學者來臺短期研究涉及人體或人類研究時,應依我國人體研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明:  
  一、 依據中央研究院103年7月17日學術字第1030505533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鑑於我國執行人體研究或人類研究前需進行相關倫理審核,倘 貴校於執行相關計畫補助國外學者來臺短期研究且涉及人體研究或人類研究,計畫主持人應依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法」及科技部「推動專題研究計畫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第二期試辦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提早準備。如對於法令或試辦方案有任何問題,請逕向衛福部及科技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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