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 補助項目:
(一) 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 赴海外舉辦教育展或辦理招生宣導活動。
(三) 其他經本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係指參與國家須為三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須占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屬藝文、音樂展演、參加國際節日、國際技藝能比賽及兩校間交流合作等活動者,不予補助。
五、 申請時間:
每年分二次受理申請案:
(一) 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之活動。
(二) 九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辦理之活動。
逾期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六、 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備函並檢附下列書面資料各一式三份逕向本部提出申請,如申請單位屬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應由各地方政府核轉本部;屬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者,由本部所屬駐外機構核轉本部。
(一) 活動計畫書:包括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如附件一)
(二) 活動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 活動初評表:由申請人依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國際性、經費編列是否合理及預期效益等先行初評。(如附件三)
(四) 民間團體應檢附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
(五) 受邀赴國外進行交流參訪者,應檢附對方邀請函。
(六) 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由地方政府或本部所屬駐外文化機構核轉本部之申請案,應併附評估意見。
七、 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二) 複審: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會議或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