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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教育部100/9/8臺陸字第1000164032號函 關於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事宜 一、為維護國家主權,關於國內學者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學術期刊之論文,必須掛名「Taiwan」或「R.O.C.」,如掛名「China」或「Taiwan,China」,一概不承認,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 二、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切實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9年11月9日臺會綜一字第0990081366號函及本(100)年1月28日臺會綜一第1000006234號函(如附件)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