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國科會修正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經費處理原則8/1起生效。

 

轉國科會(以下簡稱本會)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並自101年8月1日生效,請參考。

一、旨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修訂第六點、第十八點、第十九點、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七點;「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現行規定共三點,修訂為十一點(檢附各該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規定全文各1份),修訂重點如下:

(一)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項目分為「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管理費」四大項。
(二)「業務費」、「研究設備費」與「國外差旅費」三個項目間流用之比例限制,由現行流入20%、流出30%放寬至流入流出皆50%,超過此比例才須事先報本會核准。
(三)除前述補助項目的新增與補助項目間經費流用超過50%者須事先報本會核准外,各項目內支出細目是否與研究相關,及如因研究需要而有細項變更與經費調整必要者,授權由執行機構認定並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刪除原規定中研究設備與耗材等經費用途之例示項目,俾免誤導。
(四)增訂經費浮報虛報之處置,明定追回管理費額度為浮報總額之一定倍數(一至三倍)及增列「書面告誡」處分。

二、本會補助貴機構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係依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雙方合約進行監督管理,貴機構除依中央法規及機構內部審核程序落實計畫管理外,亦請建立內部分層負責機制及簡便合理之作業程序,若有補助經費核銷疑問,請依下列處理流程辦理:

(一)若執行機構會計單位表示該經費「不能核銷」者,請執行機構會計單位提出書面法令依據。若確與法令不符者,當然不能核銷。
(二)若法令有解釋之模糊空間,請執行機構首長依權責解釋。
(三)若執行機構首長無法解釋,執行機構可來函本會處理。

三、詳請參閱本會101年7月30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0820號函。

四、本案聯絡人: 
(一)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會綜合處:電話:02-2737-7435、7440、7567、7568、7980、8010 
(二)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本會資訊小組: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2

發佈日期:2012/07/30
聯絡人:許嘉文
聯絡電話:(02)2737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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