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教育部1010703臺技(三)字第1010122346號函,請參考。
主旨:為辦理「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計畫」學校研發成果收入繳回教育部一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教育部於101年2月9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學校接受教育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歸屬、管理及運用,按其為科技計畫預算或非科技計畫預算,適用或準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挸定,或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二、 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資助機關;爰此,101年度起,旨揭計畫各計畫執行學校若有研發成果收入,請依規定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教育部。
三、 檢附「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