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文化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轉教育部「文化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文源字第1013034970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國內大學校院資源,建立博物館在職人員之專業進修管道,
以培育專業人才,強化博物館之館際合作與國際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目標: 

(一)針對公私立博物館在職人員專業提升之需求,開辦博物館人才培訓課程(全國博物館
清單名錄請參考本部博物館入口網,網址:http://museum.moc.gov.tw/)。 

(二)結合國內大學校院與國內外博物館及學術研究機構之專業資源,推動長期性的合作及
交流。 

三、補助對象:

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已設立從事博物館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等教學及研究
單位者。 

四、執行期程: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至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計畫內容: 

(一)大學校院博物館專業課程 

1. 提案單位針對公私立博物館屬性及專業需求,於博物館、學術研究機構、教育學習等
場所,開辦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課程,並基於資源平衡,需於提案單位學校所在之
他縣市文化資源弱勢地區開辦專業課程,其研習時數應占年度總時數百分之四十
(一○一年度不在此限)。 

2. 前述專業課程包括博物館經營管理、詮釋溝通、公共服務及行銷、典藏維護、文化創意
產業等五大學群。 

3. 課程內容規劃以符合博物館在職人員之專業提升需求為目標,課程類型包括四大類: 

(1)非學分課程(以十八小時為單位進行規劃之短期密集課程)。 

(2)研習活動(講座及研討會等)。 

(3)推廣教育學分課程。 

(4)隨班附讀課程。 

如係隨班附讀課程,應以不影響在學學生權益,與因應博物館在職人員專業學習需求之
前提下進行規劃。 

4. 前述四大類課程,以非學分課程及研習活動為主,推廣教育學分課程與隨班附讀課程
為輔;一○二年度至一○五年度各年度之總授課時數以一百小時為下限,總研習人數
以六百人次為下限,各項課程之參與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博物館在職人員,且
為能提升博物館專業課程之國際化程度,提案單位辦理之年度課程,至少三分之一項次
,要有國際專業人士參與規劃或講授;未能達成者,作為下一年度或下次提案之經費
審核參考。 

5. 各項課程最遲於正式開課前一個月,公告課程簡章及報名表,簡章敘明課程主題、
主協辦單位、授課時間及地點、主要師資及簡介、課程內容與執行方式(包括課程大綱
、講題內容等,以及採取大班講授或小班教學等)、主要授課對象(是否針對特定
博物館類型或博物館在職人員工作內容、職務等級等)、課程需求與評量方式、課程
效益與產出成果等相關資料。 

6. 除研習活動外,其餘之專業課程以學分方式進行規劃及考核,完成二十個學分以上之
課程研習,且總平均超過八十分者,可獲得由本部頒授之結業證明。有關結業證明,
僅適用至本階段計畫實施期間(即一○一年至一○五年),以後將不再核發。(申請辦法
詳附件三) 

7. 有關招生方式、上課時間、收費標準、跨校選修等事宜,由個別提案單位自行規定。 

(二)館際合作及國際交流 

1. 補助大學校院與國內外博物館及學術研究機構,推動中長期之合作計畫。 

2. 館際合作及國際交流範圍如下: 

(1)專業培訓課程:

因應合作單位之專業經驗與學術資源,於國內外共同規劃、執行專業培訓課程。 

(2)教學資源推廣:

選定適合國內博物館專業需求之主題專書,進行撰寫、翻譯、編輯與出版,針對
各項專業培訓課程教材及研習成果,編輯、出版數位或實體之主題專書。 

六、工作進度:

提案時須一併提報「一○一年至一○五年之整體規劃」及「一○一年至一○二年跨年度執行
計畫」至本部審查,一○二年起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提送下一年度分年執行計畫
至本部審查後核予經費(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並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一)一○一年度至一○二年度 

1. 依據館所需求,規劃中長期之博物館經營管理、詮釋溝通、公共服務及行銷、典藏維護
、文化創意產業等五大學群專業課程。 

2. 執行一○一年度至一○二年度之博物館專業培訓課程,推動各項教學資源建置及推廣
計畫。 

3. 規劃與國內外博物館及學術研究機構,推動中長期之合作計畫,最遲於一○三年六月
三十日前完成合作計畫研議,並簽署合作協定或備忘錄等書面文件,國外合作單位,
以三個單位為下限、五個單位為上限。依據簽署之合作協定或備忘錄,執行各項專業
培訓課程及教學資源推廣計畫。 

(二)一○三年度 

1. 規劃、執行當年度之博物館專業培訓課程,推動各項教學資源建置及推廣計畫。 

2. 與國內外博物館及學術研究機構,依據簽署之合作協定或備忘錄,執行各項專業培訓
課程及教學資源推廣計畫。 

(三)一○四年度 

1. 規劃、執行當年度之博物館專業培訓課程,推動各項教學資源建置及推廣計畫。 

2. 與國內外博物館及學術研究機構,依據簽署之合作協定或備忘錄,執行各項專業培訓
課程及教學資源推廣計畫。 

(四)一○五年度 

1. 規劃、執行當年度之博物館專業培訓課程,推動各項教學資源建置及推廣計畫。 

2. 與國內外博物館及學術研究機構,依據簽署之合作協定或備忘錄,執行各項專業培訓
課程及教學資源推廣計畫。 

3. 針對一○一年度至一○五年度之執行成果,進行總成果檢視、評估與提出總結案報告,
並配合本部所需編輯、出版主題專書。 

七、補助項目: 

(一)計畫主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之人事費: 

計畫主持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協同計畫主持人每月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二)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工作人員之人事費: 

準用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等相關
規定辦理;本款及前款人員人事費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人事費以不超過核定年度
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三)國外人員來臺考察、教學及研究經費: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
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除於國外辦理博物館專業課程外,本要點不補助國內人員之國外差旅費,相關費用依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
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文化部
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五)前款於國外辦理博物館專業課程,若純為考察課程則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且行前計畫
內容如有變更,應於一至二個月前函文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執行,否則不予事後認列及
核銷。 

(六)出席費、交通費、膳宿費、臨時工資、編輯費、印刷費、稿費、翻譯費、行政管理費(
不超過核定年度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等相關業務經費,依政府機關各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經審查通過之必要項目。 

八、補助金額:

各年度執行計畫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原則(一○一年度以不超過六十萬元為限)。 

九、申請期限: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檢具申請計畫書(須含「一○一年至一○五年之整體規劃」及「
一○一年至一○二年跨年度執行計畫」,詳附件一、二)一式十五份及電子檔一份,以掛號
郵寄(不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如因提案計畫不足或不符需求,得由
本部另行公告第二次徵件。 

十、審查方式: 

(一)審查基準:

計畫構想之整體性與願景(百之三十)、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百分之二十)、資源
之整合與可行性(百分之三十)、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效益(百分之二十)。 

(二)審查方式︰

本部先進行資格審查,其符合者再送由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等組成五至七人之評審
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外聘委員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二分之一
)進行複審,審核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會議,應有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審查會議之召開,應獲致審查結論,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 

(三)前項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四)審查結果通知:

各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如獲補助者,核定後受補助單位
須於一個月內,依據審查意見、核定總補助經費額度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
編列之修正及調整,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及契約書、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
進度表至本部(詳附件五)。 

(五)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一、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依實際執行進度核實撥付,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一○二年至一○五年度,每年依實際進度,分三期核實撥付:
(一○一年與一○二年度計畫併計) 

1. 第一期款:

受補助單位依年度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檢送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之報表資料及第一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 

2. 第二期款:

受補助單位依年度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
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
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 第三期款: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
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
資料及第三期款收據及全案補助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等,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
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另於
計畫不變下,人事費遇有懸缺,應於當年度結案請款時辦理繳回。 

(二)受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除有相關規定外,結餘款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三)相關文宣資料應註明本部為指導機關,並標示本部部徽;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
本部得不予核銷。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部得派員不定期訪查,以瞭解
實際執行情形。 

(五)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同意補助之申請計畫,若因執行需求
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報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
、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七)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本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十一)應依附件一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供本部作為辦理本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加檔案:申請計畫表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