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科技部執行其補助各類國合計畫,請依規定期限內辦理經費結報及繳回賸餘款。

轉科技部1030523來函執行科技部補助各類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一般國合補助計畫及兩岸科技交流計畫等,請確實依科技部相關作業要點及合約書規定,於計畫執行期滿後於規定期限內向科技部辦理經費結報,各計畫如有賸餘款或未支用款,依規定應繳回科技部部者,請一併繳回科技部。

 

明:

依審計部103年4月30日台審部教字第103850149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