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自103年度起推動「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辦方案」
| 說 | 明: | ||||
| 一、 | 為獎助國內優秀博士研究生參與本部研究計畫,引進產業資金挹注學術研究,充裕技術專業人力資源,以減少產學落差,並培植產業所需創新研發人才,特推動旨揭試辦方案,重點如下: | ||||
| (一)適用計畫範圍及參與企業對象: | |||||
| 1、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 |||||
| 2、參與企業須為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計畫為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者,參與企業須為該研究計畫之合作企業或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之聯盟業。 | |||||
| (二)申請方式 | |||||
| 1、申請機構於申請本部上開研究計畫時,一併提供獎助企業簽署承諾書,內容須包括保證支付博士研究生獎助金之配合經費及獎助名額。 | |||||
| 2、申請補助期限至多1年,預核計畫第2年後逐年以追加經費方式辦理。 | |||||
| (三)獎助方式 | |||||
| 1、參與企業支付博士研究生每位每月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獎助金。 | |||||
| 2、計畫為本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者,獎助金須為配合款以外之經費。 | |||||
| 3、本部除原依規定補助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外,就獲得參與企業獎助之優秀博士研究生,同步專款補助博士研究生每位每月新臺幣1萬元獎助金;惟每位每月獎助金額不得超過本部補助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規定(不包括參與企業支付博士研究生之獎助金)。 | |||||
| 4、計畫執行機構備函向本部辦理簽約請款時,須檢附參與企業承諾支付博士研究生獎助金之撥款證明文件(匯款或支票影本),本部始得辦理計畫經費撥款事宜。 | |||||
| 5、本部專款補助博士研究生獎助金為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計畫執行結束後如有餘額,應繳回本部。本專款獎助金不列入研究計畫管理費計算。 | |||||
| (四)實施期程:本試辦方案實施期間為3年,自103年8月起,執行研究計畫開始試用。 | |||||
| 二、 | 本部已核定計畫由計畫執行機構覓妥參與企業後,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追加,已申請103年度研究計畫亦可辦理追加。 | ||||